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李星穎 被 上訴 人 鈺豐工程行即林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