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李星穎 被 上訴 人 鈺豐工程行即林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93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95至101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