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原 告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影本之第十九條「附則」第3點約定:「本合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 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頁),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