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號聲 請 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本件聲請人與被告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康偉成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