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 請 人 顧宗享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02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4人×43元×10份=6,0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號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法扶養父親OO、母親顧OO?如是,請就聲請人其父親顧OO及母親顧OO每月所各需扶養費 3,000 元,合計共6,000 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二人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3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5年1月2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1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1月27日起至107年1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金昕商行,每月薪資為 26,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1月27日起至107年1月26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支出7,500元、手機費1,433元、日常生活支出 1,000元、瓦斯費400元、水費103元、電費1,355元、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賃費5,750元、健保費749元、有線電視費 25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說明高額手 機費之必要性,及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暨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不需重複提出)。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