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潘柏辰 被 告 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朝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