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 告 李星穎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鈺豐工程行即林建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