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2,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