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李芙華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景祥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