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智冠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文玉 被 告 武栯浤即武沛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00元(249萬 股×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