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 告 吳敏瑾 上列原告吳敏瑾與被告邵夏江、徐宥家、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