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 告 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民 被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