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被 告 陳永成 林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5萬7,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