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林庭勻(原名:林杏穎)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被 告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