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ANYCASTING CO.,LT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ANYCAST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金誠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李純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萬892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6萬3689元(起訴日台銀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29.7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2月2日前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