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3,39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