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6號原 告 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 萬5,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