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陳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可參。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其起訴程序即尚有欠缺。 三、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或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登報道歉部分,核其性質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 元(計算式:1,000 元+3,000 元=4,000 元)。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暨補繳,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