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岱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9,892元,應繳裁判費2萬2,0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58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