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陳宗成 曹琇敏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宗成 被 告 邱健齊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維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6,2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