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BIG ADVENCE LIMITE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BIG ADVENCE LIMITED(躍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月 聲 請 人 SMART SHINE LIMITED(智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月 聲 請 人 吳陳月嬌 吳家豪 廖志祥 廖弘欣 廖弘偉 共同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朱秀晴律師 相 對 人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裕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