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即 債 權人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伯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5號),惟已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萬4379元,應繳裁判費20萬1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20萬1228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