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1943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