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 告 郭厚容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蔡佩嬛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 提起,均有其適用,且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4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契約關係不存在等,既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按諸前開裁判意旨,即應以監察人為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董事長梁信晏)既未合於前開規定,其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