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1號上 訴 人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賢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妘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981號請求返 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