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林庭勻(原名林杏穎)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被 告 陳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