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被 上訴人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