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1,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6,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