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 告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