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碧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3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9,922元【計算式:拆除面積(55.23平方公尺×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4, 033元+拆除面積6.51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8,000元=10,640,42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萬8,5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