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佑信機電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宏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泓陞自動化│華南商業銀│106年8月30日│163,800元 │ ND7934693│ │ │ │科技有限公│行土城分行│ │ │ │ │ │ │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