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代 理 人 江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大昶貿易行│合作金庫商│106年9月5日 │21,000元 │UU0812269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二重│ │ │ │ │ │ │司 許倍瑞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