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日銘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吉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伊媺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凱鉅鋼模有│聯邦商業銀│106 年10月15日│ 7,970元 │UH8967847 │ │ │ │限公司 │行富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