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7號聲 請 人 林楊春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太平洋日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瑞芝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1386 │1 │63 │ │ ├──┼──────────────┼──────────────┼───┼────┼───┤ │0002│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7576 │1 │6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