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95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吳鴻星 債 務 人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奕霈 人 債 務 人 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