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94號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堃蔚 債 務 人 陳俊昇即迎客門鍋物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迎客門鍋物店之負責人陳俊昇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