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69號債 權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債 務 人 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國俊 人 一、債務人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國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給付內容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務人不服前開給付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