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24號債 權 人 王紫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廣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且縱依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公司已遷移新址至新北市汐止區,亦非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