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27號債 權 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旻芮 代 理 人 洪昱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係對債務人黃芸芸個人請求或係對債務人松上鞋業社請求。( 經查松上鞋業社之負責人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變更為第三人周一朱,黃芸芸是否仍得於108 年11月16日為該企業為發票行為尚有疑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