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42號債 權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債 務 人 洪浩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幣別與請求原因之說明不符,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