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和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霈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0555269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8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11639635、0911639736、0911639822、0911639863、0911639935、0911650272、0911650275 、0911650276、0911650286、0905373616、0905552699、0911012227、0921583717、0932202255、0932228655、0932298836、0933169322、0963006272、0972029925、86688672。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