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係林彥妤個人或沁燕國際企業社( 經查沁燕國際企業社係獨資商號且負責人已變更為第三人劉英弘。) ,並據以更正原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 二、債務人林彥妤或債務人沁燕國際企業社負劉英弘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