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游竹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 活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4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5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6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7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8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19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0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1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8年2月23日以107年度 22 消債更字第2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3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4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401元,共計6年即 25 72期,總清償金額為316,87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6 債權總額1,335,111元之23.73%,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7 債權本金1,196,404元之26.4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28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9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19,970元,扣除 30 必要生活費用401,404元後,尚餘118,566元,低於無 31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16,872元。另參諸 32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下別無其他財 33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第一頁1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2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3 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4 償總額不致過低。 5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寶鴻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 6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7 估列每月收入為23,100元,並有寶鴻有限公司薪資單 8正本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9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10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599元。而 11 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然經 12 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 13 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14 活費14,666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 15 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 16 核之,可認聲請人前開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 17 當,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 18 費之情事。 19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3,100元, 20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599元後,尚餘 21 5,501元可供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消費者 22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 23 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24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25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 26 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27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 28 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9 清償。本件聲請人依前開規定,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30 之每月還款金額僅須達4,401元【計算式:(23,100 31 元-17,599元)×4÷5=4,400.8元】,法院即宜認聲 32 請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 33 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還款金額已達 第二頁1 4,401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 2能事。 3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4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5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6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7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8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9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0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11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12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13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1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5 官提出異議。 1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1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8 附件一:更生方案 19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4,401元,共分72 20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21 為316,872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 22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4月8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 23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24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5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26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7 (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債權比率:16.42% 29    每期清償金額:723元 30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債權比率:7.79% 32    每期清償金額:343元 第三頁1 (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債權比率:40.00% 3    每期清償金額:1,760元 4 (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債權比率:16.60% 6   每期清償金額:731元 7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2.83% 9    每期清償金額:125元 10 (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16.34% 12    每期清償金額:719元 13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4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5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6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17  自己名義等情形)。 18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19  者,不在此限。 20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