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5號聲 請 人 曾玉霞 相 對 人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裕榮 相 對 人 柯堃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協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宋裕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裁定時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