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