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郭藍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巧貝比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 人在新臺幣4,2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 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681號、107年度司裁全字第 1488號等相關卷宗審核,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惟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5號審理中,業據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具狀陳報為證,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3月11日橋院秋文字第1080000282號函附卷足憑,揆諸首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巧貝比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