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9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勇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澤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 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99年度甲類第5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9105 ),准予變換為同額之現金。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金即現金新台幣30萬元,核與本院因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 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