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再厚 林兆仁 石志行 黃明忠 黃恆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