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公司簿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惠敏 代 理 人 吳文虎律師 相 對 人 金門海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簿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4日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及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並任監察人,因發現相對人之會計資料所載流水帳目中,自民國106 年4 月起至8 月止,每月均有償還股東債款及支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2萬元,然未見與股東間之借款憑證,認與實際情形不符,乃依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委託律師查核,惟遭相對人拒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交付公司章程、公司變更過程、股東會決議事項之議事錄、自104 年起至107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命相對人向抗告人支付律師費用6 萬元。原審雖以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所謂之「有限責任股東」係指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 條、第59條規定可知,監察人職務事件乃非訟事件法處理之範圍。又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之公司裁定事件,係指公司法所規定由法院處理之事件,並非僅指兩合公司,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所明定,原審顯有誤會。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稱「有限責任股東」者,乃專指兩合公司之股東成員,此觀公司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甚明。又考諸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之94年2 月5 日修法理由謂「公司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惟修正前本法並無相關或準用之規定,爰於第1 項增訂之」。益徵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所定「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非訟事件,係指公司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無訛(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5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於原審聲請裁定命相對人交付公司章程、公司變更過程、股東會決議事項之議事錄、自104 年起至107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及財務簿冊文件,並請求命相對人向抗告人支付律師費用6 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董監事名單、106 年4 月至8 月收支明細表、存證信函、律師函、收據各1 份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9至3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固堪認抗告人確為相對人之股東及監察人無訛。惟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所稱「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非訟事件,係指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依公司法11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而言,業經本院析述如前。而相對人既係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自無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適用之餘地。況抗告人為相對人之監察人,得依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隨時調查相對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遭拒時亦非不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處理之範圍。從而,抗告人於原審之請求與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不符,不能准許。抗告意旨雖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 條、第59條、第171 條規定為其論據,然上開法條僅係非訟事件法適用範圍與管轄法院之原則性規定,非謂法院得無視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之明文規定,而遽認所有商事事件均有非訟事件法之適用,抗告人之主張仍無可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