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即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海商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琪